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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11-01 12:26:18 | 浏览次数: 87318 次 | 栏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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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提高客户满意度,准确归集交强险理赔成本,特制定《本办法》。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其他情形,参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处理。

  二、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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