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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梦想》有关资料

11-01 11:56:30 | 浏览次数: 67318 次 | 栏目:高一语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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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地和马丁·路德·金失败了吗?他们用生命去实践的主张是失败的吗?是无效的吗?是软弱的吗?

  首先,我们要承认,中国的古话“勿以成败论英雄”,是出于良知的智慧,而“历史由胜者来书写”,是人类社会的耻辱。

  即便我们只采用世俗的“成败观”来评判这两个人物和他们的主张,我们也无法抹煞这些基本的事实:

  就甘地而言,他比任何别的印度领袖都动员了更多的民众,他用最少的人命牺牲赢得了当时世界上最多的人口的民族独立运动的成功!他以最低的代价(或伤亡率),以和平的方式,最有效地摧垮了一个统治方式最有效的殖民帝国的长期统治!他那副瘦骨嶙峋的身躯包含着的精神力量之强大,使得那个作为世界霸主的敌人也肃然起敬,不但多次把他从阶下囚尊为座上宾,而且至今把他的塑像同诸多英国伟人一同安放在伦敦的蜡像馆中!他不但成了印度的伟人,也成了世界的伟人,他的思想和典范不但属于印度,也属于全人类!

  就这本书的主角──马丁·路德·金而言,他领导的非暴力抵抗运动,不但赢得了蒙哥马利城公共汽车种族隔离制度的废除,而且赢得了全国全世界对伯明翰市黑人运动的关注和同情;不但胜利地组织了向首都华盛顿的大进军,而且深深地打动了包括总统肯尼迪在内的各阶层白人的心;不但促成了美国国会通过民权法案,从法律上正式结束美国黑人的被歧视地位,而且影响了英国国会通过反种族歧视法和反性别歧视法,从长远来说还促成了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的崩溃──顺便说说,南非黑人运动的领袖曼德拉,可视为自甘地和马丁·路德·金之后最伟大的非暴力抵抗倡导者。

  至于这些胜利之伟大,以及马丁·路德·金的努力成效之惊人,可以从以下事实略见一斑:美国白人对黑人的歧视,曾在长达三百多年之中被视为当然,被视为有理,所以问题远远不止是法律的禁止与否,而是人们的心理和观念的改变与否,后一件事情人人都明白是最难做到的。然而人们看到,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一些大学的白人学生暴乱,还仅仅是因为学校收了几个黑人学生;而在20世纪结束之前,白人却早已习惯了大量的黑人官员、黑人警察、甚至黑人部长、黑人军队首脑,更不用说社会生活各领域的黑人白人的共同活动,甚至已有了不少白人与黑人的通婚;而在21世纪开始之际,甚至已有黑人担任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和国务卿!

  就马丁·路德·金个人而言,他不但在生前获诺贝尔和平奖,是有史以来最年轻的获奖者,而且他的生日早被确立为法定全国假日,这在从国父到各界名人的行列中也极其罕见。最主要的是,他也同甘地一样,不但成了他本国良知的代表,还成了人类良知的代表。而这一切所证明的,恰恰是同样个子矮小、其貌不扬的马丁·路德·金的精神力量之强大,恰恰是他和甘地、曼德拉等所代表的非暴力抵抗的精神力量之强大。而这种精神,往近处可以追溯到托尔斯泰和雨果,往远处可以追溯到人文主义的许多伟大思想家,究其本源,还可以追溯到各大文明的创始性人物耶稣、苏格拉底、佛陀和孔子。当然,我们已经看到,就马丁·路德·金来说,他的这种精神之强大,是来源于他的基督教信仰。但他认为基督福音不是个人精神的福利奖券,而是社会公义的实践要求。但在争取社会正义的斗争中,他认为“爱心是我们惟一的武器”。他说:“‘爱你的敌人’……是指圣经希腊文的agape(圣爱),是无视敌友亲疏、仿效上帝的无私博爱。”这种爱有一种最根本的神学肯定作为存在基础,即“上帝就是爱”。

  正因为如此,他可以强大到不在乎胜利与否的地步──他领导的运动参加者要遵守的“非暴力十诫”中有一条是“要争取正义与和解,而不是争取胜利”。这令人想起林肯的名言:“我关心的不是事情能否成功,而是事情是否正当。”

  也正因为如此,他可以强大到视“受苦”为“救赎”,甘愿自己流血牺牲的地步──他说:“要争取自由,必须付出流血的代价,而流的血必须是我们的鲜血……无辜受苦是有救赎力量的,它可以取代欺压者与受压者双方苦毒怨恨的悲剧结局。”这更令人想起耶稣在十字架上的受难。

  这种来自信仰的精神之强大,在马丁·路德·金争取社会正义的斗争中,就表现为一种道义上的强大或道德上的自强。为他在复杂的处境、艰难的斗争和内心的矛盾中提供了坚如磐石的基础的,正是这种道德自强的力量。这种力量对于任何争取社会正义的斗争来说,是经费的或经济的、武器的或武力的力量都不可比拟的。

  马丁·路德·金已经去世33年了。但是,这本书所提供的他的言行,对于当今的世界来说,不是仍值得思索吗?这些言行所树立的崇高榜样,对于当今的人类来说,不是仍值得效法吗?

    ──选自《我有一个梦想》,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


【关于“非暴力反抗”(何怀宏)】

  为了让读者对这一概念有一较完整的了解,我们首先回顾一下罗尔斯对“非暴力反抗”的定义。他将“非暴力反抗”定义为“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通过这种方式的行动,一个人诉诸共同体多数人的正义感,宣称按照他们经过深思熟虑的观点,自由和平等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合作原则此刻没有受到尊重”。

  罗尔斯对这一定义的解释如下:

  1、它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是出自良心的违法,但却还是违法。并且,它不仅包括直接的“公民抗命权”──直接违反要抗议的法律;也包括间接的“公民抗命权”──如通过违反交通法规来引起社会注意而表达自己的抗议。

  2、它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向拥有政治权力的多数提出来的,是由一些政治原则而非个人的道德原则和宗教理论来指导和证明的,它诉诸的是那个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共有正义观。

  3、它是一种公开的行为。

  4、它是一种非暴力的行为。这不仅因为它是一种表达深刻和认真的政治信念,是在试过其他手段都无效之后才采取的正式请愿,也是因为它是在忠诚法律的范围内(虽然是在这范围的边缘上)对法律的不服从。这种忠诚是通过公开、和平以及愿意承担违法的后果来体现的。

  马丁·路德·金也曾对他领导的“公民抗命权”运动的基本原则“非暴力反抗”(nonviolent resistance)作过详细说明,他认为这一“非暴力反抗”的6个特征是:

   ⑴ 它并非消极,而仍是反抗,且从根本上说是强者的手段;

   ⑵ 它不寻求打败或羞辱对手,而是要赢得他的友谊和理解;

   ⑶ 它抵抗的目标是指向邪恶本身而非在行这种恶的人;

   ⑷ 非暴力反抗者愿意接受痛苦而不报复,接受对方的打击而不还击;

   ⑸ 非暴力反抗者不仅避免外在的物质暴力,也避免内在的精神暴力,即不是恨,而是爱对方。这里的爱不是爱欲,也不是友谊,而是指一种冷静、理解、善意、寻求保存和创造共同体的爱;

   ⑹ 非暴力反抗者深信世界是站在正义一边的,深信未来。

  我们现在对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公民抗命权”运动及其所蕴含的根本的非暴力精神已经有了一个概略的印象,下面我们试具体联系与本书相关的材料,来对一些可能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的问题作一些说明。

  第一,“公民抗命权”是一种特殊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出自“善意”“良知”或者说强烈的“正义感”的行为,至少行为者主观上是如此认为,也得到相当多的人的如此承认。但即便如此,它又确实仍是一种违法行为,确实违反了当时的法律、法规或政令。所以,马丁·路德·金等领袖在发动这种斗争时是不无犹豫的。当然,他也不是要推翻整个法律体制或政府,他甚至试图更忠诚于他所理解的“宪法”或“宪法精神”,他始终是一种改革而非革命,更非旨在夺取政权的暴力革命,亦非具有绝望情绪的恐怖活动。这是马丁·路德·金始终强调的。

  第二,抗议者之所以采取这种违法行为,而不是在守法的框架下寻求问题的解决,常常是因为违法者觉得在法律的框架内已很难解决问题,或者说需要旷日持久的时间和程序,已经让人很难等待。这还意示着,在一个法律基本上能够顺应民意的社会里,抗议者常常并不是处于多数,而是处于少数,而多数对于这少数感到的痛苦常常并不能完全感同身受,因而容易流于麻木。所以,抗议者希望通过某些相对激烈的行动、通过像我们上面所说的“集体违法”行动来刺激多数,来唤起他们的正义感,而绝不是要把对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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