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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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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

交通运输部   交公路发[2008]382号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培训行为,查处违法行为。

    (一)查处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不按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为。

    (三)查处不履行相应培训服务的行为等。

    二、教学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的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一)应当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教学大纲,按照要求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向完成培训学习的学员颁发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由获得相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
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五)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应当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三、教学车辆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学车辆的统一标志。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志的教学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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