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章
交通运输部 交公路发[2008]382号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资格考试。
(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核发与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经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二)经考试合格,教练员可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中的准教类别栏目中注明。
(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四)《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
三、教练员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规范其教学行为:
(一)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对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或准教车型与实际教学车型不一致,从事道路驾驶教学的,予以制止。
(二)督促教练员自觉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三)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四)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五)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六)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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