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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

09-11 00:48:04 | 浏览次数: 018 次 | 栏目: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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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系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自1998年开始就来到这个公司,后与该公司签订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1999年9月13日双方签订了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王某在交了预付款后入住了该房。公司更换领导后,经请示上级部门,认为原公司领导属于擅自将经营开发的楼房售与职工,具有明显的突击分房性质,同时严重违反了国家房改政策规定,于是决定终止该房屋买卖合同,退回职工预交房款。据该公司称:因王某已经下岗,公司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后知道王某已于20XX年10月初强行入住,便向王某发出腾房的通知,但王某置之不理。该公司便以王某严重影响公司的回迁安置方案、严重阻碍公司的业务进行为由,对王某作出辞退并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坚决否认自己抢占房屋一事,认为是自己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预付款之后入住的。公司坚持让她腾房,但她以前是借住别人的房子,现在要是搬回去,人家不同意,她实在没有地方去。王某认为自己与公司有房屋买卖合同,搬出现住房没有地方去,不同意公司的辞退决定。要求:一、撤销辞退决定;二、补发20XX年9月至11月的工资。

  仲裁结果:

  经过仲裁庭庭审调查、取证、质证、认证、合议认为:目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某的房屋购买合同是否违法,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王某未按时腾房而将其辞退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合议庭在认定事实无误的基础上,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撤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王某作出的辞退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王某20XX年9月至11月的工资。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应当分别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理。房屋买卖与辞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购买合同与劳动合同受不同的法律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因辞退、工资引发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应由劳动法律、法规来调整,而某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的房屋购买合同是否因违法而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无权认定,用人单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进行解决。因此,公司以王某未及时腾房,而将其辞退,依据显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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