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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官司凸显法律空白

09-11 00:47:57 | 浏览次数: 018 次 | 栏目: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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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涉及带薪年休假的内容,见诸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国务院规定,据说不久就会与广大劳动者见面。它对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如何享受带薪年休假?目前尚无从知晓。然而,既然有《劳动法》在,就必然会有劳动者按图索骥,期求自己的带薪年休假。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一件劳动争议案执著地把这个问题推到法庭上。
  
  法院: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这一件劳动争议案,申诉人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被诉人是一所知名度颇高的高校。

  22年前,当王佩(化名)从河北省三河市来到这所大学工作的时候,还只是一个18岁的姑娘。1982年5月,王佩在该校管理科做保洁员;1985年到该校劳服公司当售货员;1990年5月到该校后勤集团工作至20XX年2月13日。

  王佩最后一次与该大学续订劳动合同,是在20XX年11月28日,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2月15日。但是,该校后勤集团在未提前30日通知的情况下,于20XX年1月13日向王佩签发了《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要求王佩“明天不要上班了”,并于1月15日停止了王佩的工作。正是这一纸《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引发了这起劳动争议官司。20XX年4月6日,王佩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校:1、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支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3、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4、赔偿未给办理养老保险的损失;5、支付最近两年双休日加班费及赔偿金;6、支付20XX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探亲假工资。

  注意看王佩的这6条诉求的大体内容,前5条都为其他劳动争议案所常见。唯独第6条,是过去一般劳动争议案中所没有诉及到的。在审理劳动争议的法庭上,第一次有外来务工人员,提出涉及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的待遇问题。王佩对20XX年她认为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按有关规定计算为10天444.80元,探亲假计算为22天489.28元。

  在这所高校,教职员工一年享受两次带薪长假,寒假和暑假。像王佩这样的外来务工人员,寒暑假也有各一个月的“休假”。但是,他们这个假是被停发工资的。许多外来务工人员虽然也想利用这段时间回家探亲。但因为不能享受探亲假,都舍不得自掏腰包回家。实际上,寒暑假对他们来讲,就是无薪的待工期。


  王佩的第6条诉求:“支付20XX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探亲假工资”,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她实际上并没有享受这两个假,她只是想以这两个假的理由找回一点经济上的补偿。而她觉得,以《劳动法》作后盾,她和其他外来务工人员完全有理由享受这两个带薪假。

  此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后,王佩又追加了一些经济补偿要求,上诉一审法院。4月底,一审有了结果,判决与裁决大同小异。一审法院的判决主要有4点:一、该大学支付王佩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5580元;二、该大学补发王佩工资1076.81元、经济补偿金269.20元;三、该大学支付王佩养老保险金2839.80元;四、驳回王佩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王佩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条,包括驳回王佩的“支付20XX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探亲假工资”的诉求。对王佩的这一诉求,法院是这样回答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这之前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对此申诉请求的回答则是:因王佩未向本仲裁委提交该校应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及探亲假工资的证据,故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专家:此案的意义超出了权益本身

  像王佩这样的外来务工者,应不应该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王佩的这一诉求到底卡壳卡在什么地方?记者就此采访了劳动法律专家。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副教授康桂珍对此案评析说,关于外来务工者是否同样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问题,从《劳动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来看, 王佩从1982年开始一直就在该校工作且与该校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王佩属于受《劳动法》保护的主体,《劳动法》所规定的各种权利王佩同样享受。传统观念上王佩属于“临时工”且是外地人,不能与“正式工”享受同等待遇,这种认识早已过时。《劳动法》实行后不再有“临时工”与“正式工”之分,都是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所以王佩同样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本案王佩的主张是:“支付20XX年带薪年休假工资”,而不是要

求享受带薪年休假(实际上在终止了劳动合同后再主张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没有意义),王佩在职时没有主张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可视为放弃了带薪年休假权,在目前我国《劳动法》中只是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对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休假的,是否加发工资或给予什么奖励,法律并没有规定。所以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也是合法的。那么,在国务院没有出台“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办法”之前,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权利呢?最好的办法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经过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予以具体规定。在这里我们也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办法”,对休假的时间、假期怎么用、不休假的是否奖励等作出规定。

  康桂珍又说, 关于探亲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穴 国发〔1981〕36号?雪,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都可以享受探亲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由此可见王佩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探亲假待遇。那么对于她在职时没有享受探亲假是否要补发工资呢?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职工主动不享受或少享受探亲假期的,不加发工资。” 王佩在职时没有主张享受探亲假权利,是否可认定为主动放弃了权利呢?如果有证据证明王佩并不是主动放弃了权利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应补发她应享受的探亲待遇。但是,如果她没有利用假期探亲的话,同样也得不到探亲假期间的工资。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刘明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说:本案的特别意义在于——农民工在劳动争议中提出涉及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的待遇问题尚属首次。这意味着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他们呼唤平等待遇,渴求作为人的尊严能够得到尊重,能够像城市居民一样体面地劳动。面对来自法律和现实的歧视,他们勇敢地站出来为权利而斗争,此行为的意义远远超出了个人权益范围。

  刘明辉又说:对王佩的这一诉求,法官认为缺乏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其根本原因在于《劳动法》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其多数内容过于原则,与其说是法律,不如说是“纲要”。在补发假期

工资方面确属法律缺位。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休假的种类、适用范围、期限、待遇以及违法的责任形式等,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在即将出台的《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办法》中,借鉴瑞典等发达国家的做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没有主动放弃休假权,用人单位就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或者补发工资。二、《劳动法》调整范围过窄,很容易造成就业歧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部分人适用公务员制度,部分人适用《劳动法》。这两种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适用《劳动法》的工勤人员只能得到较低的待遇。这是违反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而法律的歧视属于制度性歧视,由于其具有普适性和强制性,所以危害最大。实施的结果证明,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制度,必然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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