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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发奖金有法律依据吗?

09-11 00:47:37 | 浏览次数: 018 次 | 栏目: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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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1

  1999年,徐某被上海某合资公司聘为销售总监,合同期限为3年。徐某上任后,与部门员工协同努力,创造了优良的销售业绩。20XX年3月,公司通过一项决定,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每年在公司销售收入的净利润部分提取5%的金额用于对徐某及其部门员工的奖励,其中徐某为30%。该奖励金在次年的3月份支付。徐某于20XX年4月领取了20XX年度的奖励金53万余元。

  20XX年11月12日,因得到一个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徐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总裁在他的辞职报告上签字同意。提出辞职后,徐某正常考勤工作至次月12日,此后再没有履行销售总监的职责。12月13日,公司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交给徐某,上面记载的退工时间均为20XX年12月12日。徐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他应得的20XX年度的销售奖金,公司以需待20XX年3月份才能发放拒绝他的要求。20XX年3月份,公司向所有销售员工发了奖金,但没有支付徐某应得的部分。徐某向公司提出,遭公司拒绝。

  20XX年4月,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委的仲裁责令某公司支付徐某应得的约70万余元奖金。

  案件回放2

  某大型集团公司也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劳动争议纠纷:王女士20XX年3月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20XX年7月离职。20XX年1月,她得知公司发放20XX年年终奖,认为自己也应拿到一半奖金。公司不同意,说只有发放年终奖时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王女士已经离职,无权再拿年终奖。王女士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认为,企业有权自主制订年终奖分配方案,但是由于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王女士应当得到一半奖金。

  律师点评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

  上述两个案件都是因员工中途跳槽引起公司拒发奖金的劳动争议,两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案件一中公司是因违反自己制定的奖金发放办法而败诉,案件二中公司是因没有制定奖金的发放办法而败诉。从案中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奖金纠纷处理的基本依据有两个:一是争议双方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二是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没有对奖金的发放进行规定的条件下,仲裁委员会主要依据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进行处理。

  奖金的设立是企业内部管理事务的一部分,而不是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强制调整的内容。劳动法是社会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其公法性质主要体现在对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上,如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此类劳动法强制规定的内容,公司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若有违反,将由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强制执行。但奖金则完全不同了,它属于劳动法私法性质的内容,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公司必须给员工发放奖金,因此,公司完全有权决定不发放奖金,也有权自主决定奖金发放的具体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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