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
单位名称
地 址
负 责 人
电 话
营业面积
主管部门
工商登记情况
消防审批情况
企 业 □ 个体工商户 □
未登记 □
有审批 □
未审批 □
内 容
现 状
1.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封堵、占用、上锁,不得设置门帘、屏风。
2.室内消火栓应能正常出水,不得损坏、被遮挡,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有水枪、水带、水带接扣,不得缺少配件。
3.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在断电的情况下,应能正常照明,不得损坏、被遮挡。
4.每50㎡应配置一只3公斤的ABC干粉灭火器,同一地点应摆放两只。灭火器压力表应显示在绿区或黄区。
5.应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有消防安全制度。
6.应组织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做到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人员疏散等。
7.经营场所内不得住宿(只允许1人留宿值班)。
8.不得搭建违法建筑、阁楼。
9.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
10.严禁违规使用明火照明和进行电焊、气焊操作。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复查意见
复查人员: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注:1.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现状”一栏,凡符合要求的,打“√”;不符合的,打“×”;无此项,填“无此项”。
3.“检查意见”一栏如填“限期整改”的,应注明整改期限,到期后应及时进行复查,并说明复查情况。